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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之我见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湖北文礼律师事务所 佘丰胜
2006-10-30
近年来,在我国律师界掀起一股探讨律师文化建设的热潮。笔者是一名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的普通律师,对于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职业群体的真实现状了解较多,在思索律师文化之余,提出自己的几点井底之见,以供大家共同参考。
一、律师文化就是律师职业群体特有的文化
众所周知,对任何一件事物、现象的探讨和研究,先要弄清被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同样,对于律师文化的研究,也必须先从律师文化的概念入手,弄清律师文化的涵义,才能目标明确地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真谛。
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律师文化的涵义,描述颇多,众说纷纭。但对诸多的说法进行分析、归纳可知,不外乎下列两大类别:
一类说法是,律师文化就是律师执业机构的一种管理思想与模式。但笔者认为,既然是管理,必然离不开管理制度,每一家律师所自然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若按这种说法,就会出现每一家律师执业机构各有自己的律师文化。相应地,我国现有几千家律师事务所,就应当存在几千种律师文化。既然是管理制度,加强律师制度建设就足够了,为何又节外生枝地提出律师文化建设呢?显然,这类说法,没有准确揭示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
另一类说法是,律师文化是指执业律师的个人素质与执业价值观念。若按这一说法,全国有执业律师十几万人,那么,我国就必然存在十几万种律师文化,今后随着执业律师人数的增加,律师文化也就还会随之增加!其实,执业律师的个人素质,与我国律师制度中规定的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休戚相关,执业律师的执业价值观念,也与执业律师的社会角色的定位密不可分。这类说法,实际上还是在谈律师管理制度问题,同样没有揭示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把握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呢?
笔者认为,要弄清律师文化的涵义,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律师?什么是文化?不弄清这两个问题,无论如何也无法弄清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
那么,什么是律师呢?律师从何处来?律师能做什么?律师的存在能给社会大众带来什么功能作用呢?
现在,一谈到律师,人们自然就会联想到民主。这是因为,律师是随着律师制度的制定才出现,没有律师制度,不可能有律师。而律师制度是民主法治制度的一部分,没有民主法治制度,也就没有真正的律师制度。比如,我国古代集权社会,没有律师制度,不可能出现律师。所以说,归根到底,律师是民主法治制度的产物,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需要一个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要充分发挥我国律师在我国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作用,必须从立法上将我国律师的社会角色全面准确地定位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员”。笔者认为,这才是“律师”的应有之义。
什么是文化呢?“文化”,是一个涵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文化”一词最早源自于《易·贲卦》(《彖传》),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这一句子的含义是,通过了解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治理天下。我们今天使用的“文化”一词,其含义与古代不尽一致。《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厦门大学易中天教授在其《闲话中国人》一书中,把“文化”一词解释归结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式”,同时认为,文化是由林林总总的文化现象所构成。比如,人们常常所说的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企业文化,饮食文化,等等。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将文化的概念简洁化,文化就是由各种人类社会现象构成的人类存在与发展的方式,不同种族的人类群体存在不同的文化,不同区域的人类群体存在不同的文化,不同职业的人类群体存在不同的文化,等等。
明确了什么是律师、什么是文化之后,就容易把握、界定律师文化的内涵。在我国,所谓律师文化,就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而向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与发展的方式。总而言之,律师文化,就是律师职业群体特有的文化。
二、我国的法律制度决定我国的律师文化
只要存在相对独立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群体——律师,就必然面临着其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必然形成一系列影响、促进其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现象,也就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形成,在时间上几乎与律师制度同步。因而,关于我国律师文化还处于“萌芽状态”、“起步阶段”、“初级阶段”,属于“新鲜事物”等说法,甚至所谓经济发达地区的富律师才有律师文化而我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穷律师就没有律师文化的说法,都是不客观、不准确的。
一个国家的律师制度,不可能脱离其法制环境而独立存在。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律师制度。在我国,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制度决定律师制度,继而律师制度决定律师文化。归根到底,法律制度决定律师文化。
比如,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中的法律制度,就决定了下列律师文化现象:
1、律师“服务”现象。律师在面临具体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时,首先会考虑自己的“温饱”、“奔小康”问题,想法把当事人搞定——将当事人口袋里的钱财转移到自己的口袋,然后才会考虑如何为当事人服务。至于能否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则无暇顾及。在律师群体中,存在极端商业化、功利化甚至为谋取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倾向。
2、律师“受案”现象。名义上,律师个人不能接受案件,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案件,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承办。现实中,难以做到。因为当事人委托律师,还有另一企求——利用律师神通广大的社会关系,甚至干脆因为个别律师特定的社会关系而找个别律师帮忙。于是,善于钻营、善于利用社会关系的律师倍受当事人的青睐,而律师事务所则极难形成品牌效应。如此恶性循环,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个人之间,普遍处于若即若离甚至若有若无的状态。律师事务所业务仅由律师个人业务机械叠加,“柜台分租”的管理方式得以形成。
3、律师“代理”现象。律师担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人,其身份与职责,与普通公民没有任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以及其他普通公民都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不管是谁,只要担任诉讼代理人,其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没有任何区别。
当事人时常质疑代理律师,究竟能够办好哪些事?甚至公开表明,律师既然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凡与诉讼有关事项,都应由律师代办,包括提供伪证、向司法裁判人员行贿等。同时认为,不会拉关系、不善于请客送礼的律师没有胜算把握,甚至没有代理作用。促使代理律师,时常无法顾及自己的律师身份而与其他普通代理人同流合污。
4、律师“辩护”现象。律师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其身份与职责,与普通民众担任辩护人相比,如同上述代理人一样,也是没有任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要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可担任辩护人。只要是辩护人,其辩护职责与诉讼权利,跟辩护律师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区别。
此外,还有其他诸多律师文化现象。如,律师“阅卷”现象,律师“会见”现象,律师“取证”现象,律师“出庭”现象,律师“非诉”现象,律师“申诉”现象,律师“职称”现象,律师“信用”现象,等等,不一而足。另外,还可从其他视角考察、分析我国的众多律师文化现象。本文由于篇幅关系,笔者在此不便一一烦举。
三、培育我国律师文化的立法构想
纵观我国目前的律师文化,现状不容乐观,法律服务市场缺乏监管,不良现象应运而生,与期望的律师文化相比,存在某些差异,并达到相当的程度,大有与健康、文明的律师文化发生偏离之势,与我国律师职业群体应有的社会功能极不相称,甚至影响到我国律师职业群体的存在与持续发展,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矫正、引导,培育健康、文明的律师文化。
所谓健康的律师文化,就是有利于我国律师行业正常存在与持续发展的律师文化;所谓文明的律师文化,就是与我国的法制精神相符一致的律师文化。因此,与其说是建设律师文化,还不如说是培育律师文化更为准确。这里所说的培育律师文化,就是针对现有的律师文化现状,通过法律制度(包括律师制度)给予导向性的矫正或弥补。它并不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直接催生过程,而是一个从衰到旺、从弱到强的间接引导过程。
古语有云:不破不立。培育我国律师文化,使之趋于健康、文明,当务之急应当是从立法上重新规范律师管理制度。因本文篇幅关系,笔者仅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性构想,简述如下:
1、准确定位律师的社会角色
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的现代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必需一个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始终离不开法律制度尤其是律师制度。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以及我国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重新对我国律师的社会角色全面准确地定位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员”。
2、科学设置律师的管理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律师要通过与司法机关的交往活动来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而我国律师职业群体本身却受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似乎是行政权力制衡司法权力,这不符合权力配置与制衡的原理。因此,应当设置“人大管律协,律协管律师”的科学管理格局,由人民代表大会从宏观上对律师职业群体行使间接管理权。即: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由地(中)级市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律师协会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直接管理工作,包括登记、颁证(律师执业证)、规范、监督和惩戒等。
同时,撤销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管理的以及县(含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仅由地(中)级市律师协会,报省级律师协会批准,设立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申请报批在各相关县、市(不设区)、区设立分所。各县、市(不设区)、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律师管理职能。省级律师协会管理地(中)市级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管理省级律师协会。
3、监管净化律师的服务市场
如果说,我国目前存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话,那么,这个市场完全可以用混乱不堪来概括。不仅有市场主体的混乱,还有市场规则的混乱。不仅有“红本”律师与“蓝本”律师的并存,还有土律师与黑律师的混同。“蓝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畅通无阻,使得土律师与黑律师们有了极好的归宿而名正言顺,甚至还使得某些地方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全体“干警”可以“全民皆兵”,人人都是“办案能手”。而在“红本”律师之间,却人为划分多重层次、等级,呈现出极不公平的律师业务竞争,有县级律师、市级律师和省级律师的不同,也有初级律师、中级律师和高级律师的区别,还有AAA级律师、AA级律师和A级律师的烙印,甚至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授薪律师、员工律师的标记。同时,越是会吹、会骗、会找关系的律师,越红火,名气越大,收入也越高;而某些脚踏实地、为民请命的律师反而无所事事,衣食不保。
因此,为了保障我国律师事业建康、持续地发展,必须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律服务主体,切实有效地监管法律服务市场。
4、合理评价律师的执业绩效
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民众对于行为成效的评判标准,存在一切“向钱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无可厚非。作为律师,虽然是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争扎,但毕竟不同于以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经济市场主体——企业或普通民众。
基于执业律师社会功能与价值理念的特殊性,不可能以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多少作为衡量律师执业绩效的评判标准,更不能以律师的业务创收作为评定律师职别、信用的依据。同时,其他诸如发表论文,办案数量,律师所规模,维护基层政府的威信,等等,都不能作为衡量律师工作的标准。因为执业律师的终极目标是,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合以上所述,我国律师文化就是律师职业群体的特有文化,是由一系列的律师文化现象所构成,我国的法律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更准确地说就是要培育我国的律师文化,使之更加趋于健康与文明,其首要途径在于从立法上对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给予更为科学的规定